从范曾名誉权案看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2012年1月,备受关注的画家范曾诉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郭庆祥因发表一篇评论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被范曾起诉至法院,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认定郭庆祥构成名誉侵权。
本文在详细介绍此案件的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思考,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类似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提供一点思路。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
由案情简介、审理情况、争议焦点组成。郭庆祥发表评论文章批评当前书画界存在的浮躁现象,呼吁并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
画家范曾认为该文系针对他而写,以其名誉受损而诉至法院。郭庆祥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如何认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第二部分:范曾名誉权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侵害名誉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诽谤和侮辱,对于诽谤行为的认定,离不开真实性的判断,应采用合理查证的标准对其进行判定;对于侮辱行为而言,应采用合理评论原则进行判断。
第二,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社会评价降低以及精神损害,只有社会评价降低这一损害后果,才是判断行为是否满足这一要件的标准。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并非不证自明的。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认定时,就过错的具体内容而言,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